壹、 針對學生霸凌、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及上傳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所觸犯之法律問題研析:
一、 校園霸凌、鬥毆及散播暴力影片案例:
(一) 花蓮縣○○國中私設「刑路」事件:97年3月20日媒體報載「花蓮縣○○國中學生私設『刑路』,糾集校外少年將他們不爽的同學帶到這條路上凌虐、羞辱,圍觀女同學還錄影,並取名『校園霸凌實錄』貼上網路讓人觀賞」。
(二) 臺南縣○○國中暴力霸凌影片事件:案係報載「You Tube網路上出現學生自拍影片,6名學生在臺南縣○○國小校園包圍1名紅衣少年圍毆辱罵」,經查係偶發的學生金錢糾紛事件,6名學生集體圍毆1名欠錢不還之學生,並由1名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影音分享網站。
(三) 臺北市○○高中男女互毆案:97年4月14日○○高中資處科2名學生因發生口角,並於下課時間在教室內互毆,其過程遭同學用手機拍攝後上傳至無名小站。
(四) 基隆市○○國中學生霸凌幼童案:97年5月19日報載本案,經查為1名由金門縣○○國中轉學至基隆市○○國中學生於96年間所發生,案係受害者欲至加害者家中打遊戲機遭拒,挾怨持掃把及石塊丟擲加害者家門,致使加害者相當氣憤邀約同學圍堵毆打該名年幼學生,並被另1名學生持手機拍攝當時之凌虐情況上傳無名小站。
(五) 上述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相關法律條文如附件)。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二、 校園鬥毆事件導致不雅影片公開案例:
(一) 屏東縣○○國中霸凌影片上傳網路事件:97年4月27日媒體報載「屏東○○國中校園霸凌上傳網路供人瀏覽事件」,案係該校2名保護管束女學生因口角相約校外談判致互毆拉扯衣物,1名圍觀男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網站,由於影片內容涉及暴露私處,引發網友爭相傳送及批判討論,造成不良案例。
(二) 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4)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其人格尊嚴受損時,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性平法第28條),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30條)。事件處理過程中,除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23條)外,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第24條)。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2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同時,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三、 校園性侵事件公開不雅影片案例:
(一) 桃園縣○○工商性侵影片上網事件:桃園縣○○工商4名同學(3男1女),於97年4月16日上午第一節擔任資源回收區打掃工作時,在回收室內發生性侵害與性猥褻行為,並由另1位學生在旁用手機拍攝成影片,並於事後傳給不明友人(校外人士)觀賞後,遭上傳網路供人瀏覽。
(二) 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性侵害及性猥褻加害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1條、第225條、第227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4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及58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4)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覺其人格尊嚴受損時,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性平法第28條),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30條)。事件處理過程中,除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23條)外,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第24條)。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及第30條教唆犯、幫助犯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2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同時,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貳、 學生霸凌、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事件及上傳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觸犯之法律簡表:
項次 |
不法行為態樣 |
觸犯法律 |
1 |
霸凌、毆打同學致成傷、重傷 |
刑法(重)傷害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
2 |
聚眾毆打同學致死或重傷時在場助勢學生 |
刑法(重)傷害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
3 |
未經同意側錄他人鬥毆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
4 |
對同學性侵害或性猥褻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侵害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
5 |
對同學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
6 |
側錄性侵害、性猥褻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
刑法妨害風化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
7 |
側錄性騷擾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
性騷擾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參、 各市、縣(市)警察局應加強下列重點措施:
一、 各級警察機關科技犯罪偵查專責隊(組)應加強網路巡邏,一經發現影片內容涉及刑法罪責,即予蒐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 主動派員協助學校加強學生網路法治教育宣導。
三、 協請教育主管單位及學校確實主動通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處理校園暴力霸凌案件。
四、 各級警察機關結(配)合教育局、校外(分)會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校安會報」、「分區校安會報」時,應針對校園暴力霸凌案件提出檢討,對有暴力霸凌傾向之學生即時妥適處理與列管追蹤輔導。
五、 主動派員協助學校加強宣導「反霸凌」,強化學生安全教育,講解有關法律、人身安全等常識,充實彼等危機處理及應變能力。
六、 各級警察機關應主動即時分析當前少年偏差行為或有害少年成長之環境、治安事件等,作成校園安全警訊,利用學校網路傳遞張貼公告,並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或村、里民等各種集會場合,廣為報導或說明,呼籲家長、師生提高警覺,共同防範。
七、 建議學校對上傳網路散布傳播暴力行為影片之學生,應強化學生品德與法治教育,並加強學生對網路使用之正確認知,教育學生網路使用相關法律常識,避免學生觸法。學校亦應對圍觀學生冷漠、起鬨、叫囂的偏差行為,即刻以觀念澄清、施予同理心導正,並強化同儕友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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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原刊於【2008-08-18/聯合報/C4版/教育】 校園言語霸凌嚴重,北縣有位小六女生,因被同學叫「小胖妹」感到自卑,竟聽信網路偏方,在手臂及大腿上塗滿俗稱「哇沙米」的綠色芥末,再包上保鮮膜,以為可以促進「脂肪燃燒」,沒想到造成皮膚紅腫潰爛;在心理諮商員的輔導,及全班都上了「認識言語霸凌課」之後,才慢慢走出陰霾。 台北宇宙光關輔中心輔導員丁介陶,昨天在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主辦的「校園霸凌面面觀」座談會中,說出這個令他難忘的案例。 丁介陶說,校園霸凌不只是「阿魯巴」等行為上的霸凌,對青春期的學生來說,有關身材外型、性方面的言語霸凌,往往更讓他們受傷;他就碰過一名男性在國中時因第二性徵發育較晚,跟同學一起上廁所後被叫「無毛雞」,直到40歲還耿耿於懷,需接受心理輔導。 在身上塗芥末的女生約60幾公斤、身高約150公分,「不是很胖,只是看起來有點肉肉的,就被同學取綽號叫小胖妹,還有男同學揶揄她將來嫁不出去,只能回家吃自己。」丁介陶表示,「還有男生因臉上長青春痘,就被同學叫PIZZA臉、火山口。」 面對言語霸凌,丁介陶建議,除了家長平日多跟孩子溝通之外,學校輔導老師最好能利用健康教育、護理課程,進行言語霸凌討論,讓孩子知道這些開玩笑的話,會對同學造成多大的傷害。 文化大學教育系副教授郭妙雪指出,青少年的心理特別敏感,常有「想像中的觀眾」,以為全世界都在看他外型、身材上的缺點,如果被取了網路上常用的「恐龍妹」等綽號,對他們來說,就是天大的事情。 昨天也有孩子在學校遭霸凌的家長出席座談會,提到子女的文具無故失蹤、寫完的功課被擦掉、桌子上出現腳印,數度哽咽;這位家長表示,她也曾考慮為孩子轉校,但所幸後來學校輔導室出面,請欺負人的學生寫下他們對同學做了什麼,再加以輔導,問題終於解決。 政大廣電系教授黃葳威指出,面對校園霸凌,轉校有時並不一定能解決問題,且孩子轉校後還必須面對適應新環境、交不到朋友的人際關係難題;因此,在考慮轉學時最好也邀請孩子加入討論評估,不要只是由家長單方面為孩子做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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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原刊於【2008-10-21/聯合報/C3版/教育】 高雄縣○○國中疑傳校園霸凌,學生打人的過程被手機拍下po上網,校方昨天已指派導師約談學生釐清真相。○○國中上周剛獲「友善校園正向管教」特優獎,高縣教師會質疑未實至名歸,校方則懷疑樹大招風才惹來是非。 讀者向本報提供兩支疑似校園霸凌影片,場景在○○國中教室與男廁,打人過程由觀看學生以手機拍下,po上網路部落格。 在「男廁」的影片中,打人的學生先向被打的學生揮拳呼巴掌,再連續朝手肘、手臂、身體、頭部及臉揮拳,將被害人逼至牆角並口出穢言,一旁陸續有學生如廁,並有人湊上前看熱鬧。 另支影片的場景在教室,被害者走過一名身穿運動服的學生旁,突然被抓住,對方揮拳打他,他回擋致對方跌坐,此時另名學生加入戰局,持皮帶朝被害者抽打,還掐他脖子,隨後與先前動手的學生一起對被害人咆哮。 打人過程中,另有一名學生向被害者呼巴掌時,引來在場學生大喊「好帥唷!」打人的學生還向鏡頭比勝利手勢。 校方表示,事件發生在去年10月間,這些學生6月已畢業,學校已請當時班導連絡學生回校調查。 高雄縣教師會劉亞平說,○○國中霸凌影片po上網站流傳,學校卻獲頒「友善校園」,相當諷刺;高雄縣教育處學管處表示,昨天才得知此事,但各方說法不一,若確定有霸凌事或暴力行為,學校卻未通報,仍將究責。至於友善校園是以學校年度績效為依據,既已頒發不會追回。 高雄師範大學校長戴嘉南認為,學生之間肢體動作是嬉戲或暴力?最重要的判斷依據,是受害學生的身心是否受到創傷,如果是,就該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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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8年級林姓男生,本月1日下午被12名學長姐帶到校外巷弄欺負,輪番毆打腳踹,最後逼他下跪道歉,這段過程還被欺負人的學生以手機錄下,貼上網站炫耀,校方已將被害學生安排到特教班,加害學生分別被記大過、警告處分,教育處表示,還要追查此事,加強輔導這群孩子。 ○○國中校長昨天坦承有此事,他表示,被害學生讀小學時檢測有輕度智障,領有教特手冊,升上國中就讀普通班,學習成績較弱,至今背不出九九乘法,校方利用資源班另行課業輔導。 校方4月2日發出的校安通報中,敘明被害學生於1日下午放學,被同校12名男女學生帶到瑞穗老人會館附近圍毆,被打得眼睛浮腫、肋骨骨折,施暴的學生還以手機拍下拳打腳踢過程,喝令林生在鏡頭前道歉,又將影片貼上網路。 被害學生母親除向校方投訴,也向警方報案,校方查出動手打人的9年級男生7人,都記過處分,圍觀的5人記警告訓誡。被害學生則另行安排,先安置到特教班,由專業教師協助輔導。 花蓮縣教育處長溫智雄說,此事非同小可,已要求校方提出更詳盡的報告,並加強被害人、加害人的心理輔導工作,也要求老師到家庭訪問,避免學生報復或再生事端。至於事件起因,是被害學生不小心碰到女同學,對方不愉快,才找學長來打人出氣。 據了解,此案有地方民代協調中,鳳林警方以雙方正在談和解,而且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暫不介入。警方強調,倘被害人提出傷害告訴,就依法辦理。 花蓮地方法院庭長張健河則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並不是只看被害人有無提出告訴,得知少年非法行為或暴力事件,任何人都可以向少年法院報告,由少年法庭法官作適當處理。 |